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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小丹与被告芮桃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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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04民初5132

芮桃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小丹与被告芮桃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04民初513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原告赵小丹与被告芮桃萍于20201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书》于20211224日解除;二、被告芮桃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赵小丹支付房屋租金12万元(暂算至202191日,按照24万元/年计算至20211224日,自20211225日起至被告实际搬离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24万元/年继续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14元、保全费112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33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芮桃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刘永丽,联系电话:0519- 83907234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速裁中心),邮编:213023